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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事项

事故发生制 VS 索赔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 (Occurrence Form)
  凡是在保险单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皆应负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制赔偿的基本条件: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索赔或诉讼在保单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提出
  索赔发生制 (Claims-Made Form)
  也称初次请求赔偿或期内索赔制。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期限内被第三方要求索赔,并且在保险单期限或约定延长通知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期间内或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以后的,保险公司皆应负赔偿责任。
  索赔发生制赔偿的基本条件: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在保险期间内第一次提出索赔
索赔或诉讼在保单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提出

  举例:某食品加工厂从2003向某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制投保,保险期限为2003.01.01 -2003.12.31。期满后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以索赔发生制投保,保险期限为2004.01.01 -2004.12.31,之后一直续保到2006.01.01 -2006.12.31。该公司2002年到2007年期间共4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下图)。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保险单

1

2

3

4

保险期限

2003.01.01 -2003.12.31

2004.01.01 -2004.12.31

2005.01.01 -2005.12.31

2006.01.01 -2006.12.31

保单形式

事故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

追溯期

N/A

2004.01.01

2004.01.01

2004.01.01

事故日期

2003.06.13

2002.08.14

2004.03.15

2004.05.23

索赔日期

2004.08.12

2004.11.25

2005.04.20

2006.06.27

是否赔付

哪份保单赔

1

N/A

3

4

案例一:食品公司于2004.08.12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事故发生在2003.06.13。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事故发生制原则,该案应按保险期限为2003.01.01 -2003.12.31的保险单内容进行赔付。

案例二:食品公司于2004.11.25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事故发生在2002.08.14。因事故发生时间既不在第1份事故发生制保险单期限内,又不在第2份索赔发生制的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后,不管依据哪份保险单保险公司都不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三:食品公司于2005.04.20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事故发生在2004.03.15。因事故发生在第3份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2004.01.01)之后,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第3份保险单内容负赔偿责任。

案例四:食品公司于2006.06.27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事故发生在2004.05.23。因事故发生在第4份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2004.01.01)之后,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第4份保险单内容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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