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福满一生、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声明: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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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
保险份数 |
被保险人年龄 |
被保险人职业等级 |
| 5年和10年可选 |
1 |
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0-55岁 |
- |
| 保险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适用人群 |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 |
| 保险责任 |
一、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 产品特点 |
即交即领 高额返还福寿年龄 自由选择多重领取 惊喜连连全面保障 倍加呵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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