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间:2倍主约保额
交费期满:1倍主约保额-已领的敬老保险金
退还未到期保费:
于交费期间内身故,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
已交付之未到期保险费
残疾关怀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一至七级残疾时,按保单上所
记载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残疾等级比例给付
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届满生存,给付1倍主约保额
敬老保险金:
70周岁生存,给付主约保额的30%
满期保险金:
88周岁生存,给付主约保额的70%
生命末期保险金:
以当年度主约身故或第一残疾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保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及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癌症治疗手术时,本公司按附约保额的5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本公司按附约保额的1倍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每一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 ,罹患左列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约保额的1倍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果在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本公司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1、阴道恶性肿瘤、
2、子宫颈恶性肿瘤、
3、子宫体恶性肿瘤、
4、未特指部位的子宫恶性肿瘤、
5、卵巢恶性肿瘤、
6、其他和未特指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7、胎盘恶性肿瘤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疾病:
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2.子宫良性肿瘤或子宫肌瘤或其原位癌
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约保额的50%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在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治疗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本公司依附约保额的1倍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医师诊断必须实施整形手术并于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附约保额的50%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